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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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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
法律史 100402019 李晨
摘要: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不仅有利于对亲情和人权的保护,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更重要的是,亲亲相隐制度对当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着借鉴意义。尤其是在今年的8月24日,刑诉法修改稿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这使得亲亲相隐制度又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本文仅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阐明该制度包含的合理的法律价值。
关键词:容隐亲亲相隐拒绝作证权社会互信
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法学词典》中的相关表述为:“亦称‘亲属容隐’。”在古代刑律中是主要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处罚或减刑处罚;第二,控告应当相隐的亲属,要处以刑罚;第三,国事重罪例如“十恶”,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既是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封建伦理道德在刑法上的表现,同时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渊源。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纲要》.法律出版社2001出版,第217页.
中国的亲属相隐思想可能始于春秋。范忠信.《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二期.
周襄王二十年(前632年) ,卫大夫元口亘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诸侯各国的盟主晋文公之庭, 周襄王劝阻晋文公受理此案。他以为:“夫君臣无狱。今元口亘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载以来首次表达“父子不得互相告诉”思想。《礼记·檀弓》也有礼法原则:“事亲有隐无犯”。《礼记·檀弓》
以上文献显然包含了亲属相隐的观念。
最先明确提出容隐思想的是孔子。根据《论语·子路》的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伍党之直者异于是。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吕氏春秋》中记载,“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揭之上。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告吏曰:父窃羊而揭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吕氏春秋·当务》
孔子曰:一父而载取名。直躬之信,不若无信。”这段话说明,在孔子看来,父子相隐是孝的体现,是合乎伦理道德的。根据这个逻辑,直躬者无孝亲之义,便只是徒“一父而载取名”的小人。也就是说,依孔子观念,“直”在符合事实的基础上,而且还要合乎伦理纲常。如果仅仅“直”却不符合“孝”的话,这样的行为并不可取,甚至可以称为可恶,仅为小人的行为。
孔子之后,孟子将这容隐思想原则进一步向前发展、推进。他运用生动形象的个案解释了亲亲相隐,如:“桃应问曰:‘舜为天下,皋陶为士,瞽叟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亦’,‘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如敝屣,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忻然,乐而忘天下。’”《孟子·尽心上》
这段话说明孟子认为,当忠于职守和孝敬父母两种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将“孝”作为上位的价值取向。因为“孝”是儒家核心思想之一,而亲亲相隐的观念即是儒家思想中的“孝”的在法律思想方面的体现和发展。但这一时期的特点主要是在理论上为亲属相隐制度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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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