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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模式探研发展模式商行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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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模式探研
日期:2009-7-20 上午 11:45:00

一、美国银行业的发展历程.
从美国的银行业发展历史来看,也经历了“混业”、“分业”、再“混业”的阶段。1929年至1933年之前,美国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是互相渗透的。由于30年代经济危机的爆发,9000多家银行倒闭,许多美国人对银行系统失去了信心,对此失望表现的立法反应便是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明确地、严格地分开。该法案禁止国民银行从事股票投资,限制它们作为代理人进行债券买卖的权利,并禁止其从事证券承销和经营由一些公司发行的不合格证券的业务(特别是公司股票和债券)。
由于金融业迅速发展,金融创新和竞争层出不穷,金融机构想方设法避开法律限制开拓业务,最终使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相互交叉、渗透。为了顺应混业大潮,1984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裁定9300家州注册商业银行可进入证券行业。1991年,美国财政部颁发了《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革条例》,允许某些银行以等于其资本100%的数量获得和持有保险公司的普通股和优先股。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被称为20世纪最重要的银行法规之一,推翻了生效多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和《银行控股公司法案》,允许运营管理良好和资本雄厚并且满足社区再投资法评级的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进行联合。该法案允许银行、保险、证券机构由金融控股公司控制,每部分作为独立的公司存在,从而减少其商业风险。当银行业遇到经济萧条而利润降低时,保险和证券业务或许能够带来其他收入,依靠多样化的现金流带来更大的整体稳定性。美国自实行混业经营后,其全能金融机构大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拥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等金融业务子公司,在各种金融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限制商业银行与证券等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由不同的子公司从事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每一个子公司都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管理队伍、会计标准等。
二、国内的分业监管与法律环境.
1994年之前,我国金融业基本上是处于“混业经营”的状况:银行可以办证券,证券公司也可以变相通过各种形式从事银行业务,但是,法律与监管不到位,造成了金融业的混乱。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了对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管理。随后,1995年颁布实行的《商业银行法》中第43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1998年的《证券法》中第6条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国际金融发展态势的变化,2001年6月,人民银行又发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开办代理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证券公司业务以及代理保险业务。2003年12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等三部法案获得通过,其中《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保留了第43条规定的原则不变,但增加了一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留下了操作空间。此项修正可以理解为国家考虑到了国内外环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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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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