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病事假管理办法病事假管理办法人事厅关于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黔人福[1995]08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各地、州、市、县(市、特区、区)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工作部门,大专院校,中央在省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作待遇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为便于全省统一政策标准,参照其他省的作法,结合我省实际,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一、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一)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二)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三)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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