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斯比规则.ppt维斯比规则目录(1)什么是《维斯比规则》?(2)《维斯比规则》是怎样产生的?(3)《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4)附录●是《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协定书》的简称●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通过●1977年6月23日生效●应该协定书的准备工作在瑞典的维斯比完成而得名●是《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故常与之一起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什么是《维斯比规则》原因:《海牙规则》无法满足新形势的发展需要时间历程:1959年成立小组修改《海牙规则》1968年完成《1968年布鲁塞尔协定书》1977年6月23日《海牙维斯比规则》生效《维斯比规则》是怎样产生的《维斯比规则》共十七条,但只有前六条才是实质性的规定,对《海牙规则》的第三、四、九、十条进行了修改。其主要修改内容有:(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2)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3)强调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4)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5)增加了“集装箱条款”(6)诉讼时效的延长《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海牙规则》的各条规定仅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维斯比规则》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其中的第五条第三款规定:①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②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则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束,不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该规定的意思只要提单或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用《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2)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提单上载明的货物主要标志、件数或重量和表面状况应作为承运人按其上所载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至于提单转让至第三人的证据效力,未作进一步的规定。《维斯比规则》为了弥补上述的缺陷,在第一条第一款则补充规定:“……但是,当提单转让至善意的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将不能接受。”这表明对于善意行事的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载明的内容具有最终证据效力。所谓“善意行事”是指提单受让人在接受提单时并不知道装运的货物与提单的内容有何不符之处,而是出于善意完全相信提单记载的内容。这就是说,《维斯比规则》确立了一项在法律上禁止翻供的原则.(3)强调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为进一步强调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享有该权利,《维斯比规则》第三条规定:“本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应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出的任何诉讼,不论该诉讼是以合同为根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如果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该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不是独立订约人)提起的,该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也有权援引《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向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或代理人索赔的数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本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根据以上规定,使得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于相同的地位: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也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4)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的赔偿限额为100英镑,而《维斯比规则》第二条则规定,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同时还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为30金法郎,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这一规定不但提高了赔偿限额,而且创造了一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不但维护了货主的利益,而且这种制度也为以后《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所接受。另外,该规则还规定了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条件,即如经证实损失是由于承运人蓄意造成,或者知道很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则承运人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5)增加了“集装箱条款”《海牙规则》没有关于集装箱运输的规定。《维斯比规则》增加“集装箱条款”,以适应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的需要。该规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集装时,则提单中所载明的装在这种装运器具中的包数或件数,应视为本款中所述的包或件数;如果不在提单上注明件数,则以整个集装箱或托盘为一件计算。”
维斯比规则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