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分标准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分标准说明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分,包括加分、减分。二、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信用记分实行追减记分。(一)从业人员被减分的,其任职企业同等减分,其中聘用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其任职企业加倍减分;(二)在规定期限内,对提示、警示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追记10分。三、对于本记分标准未列举的提示、警示信用信息行为,应当根据最相类似的规定予以记分。四、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信用记分实行加分奖励:(一)在考核年度内获得国家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5分;获得国家级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0分;(二)获得省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0分;获得省级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5分;(三)获得地市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5分;获得地市级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0分;(四)获得县(区)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0分;获得县级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序号内容记分值1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修改信用信息征集材料的5分2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未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的5分3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约定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5分4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误导消费者的5分5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含有开发企业能够为买受人减免、赠送若干年物业服务费,或出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等承诺内容的5分6未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委托方义务的5分7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拒交物业公共服务费的5分8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且该投诉确定为有效投诉的5分9未有正当理由中止与建筑行业企业合同的5分10使用不正当手段以低于成本价与有关建筑行业单位签订合同的5分11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费用的5分12未按时到房地产诚信管理系统登记开发项目的5分13在售楼现场,未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销售信息公示的10分14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的10分15销售商品住宅,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10分16未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并移交物业档案资料、物业管理用房的10分17收取服务报酬未出具收费凭证的10分18对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10分19提交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征集虚假材料的10分20将聘请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转嫁给业主的10分21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的10分22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10分序号内容记分值1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修改信用信息征集材料的5分2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未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的5分3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约定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5分4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误导消费者的5分5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含有开发企业能够为买受人减免、赠送若干年物业服务费,或出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等承诺内容的5分6未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委托方义务的5分7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拒交物业公共服务费的5分8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且该投诉确定为有效投诉的5分9未有正当理由中止与建筑行业企业合同的5分10使用不正当手段以低于成本价与有关建筑行业单位签订合同的5分11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费用的5分12未按时到房地产诚信管理系统登记开发项目的5分13在售楼现场,未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销售信息公示的10分14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的10分15销售商品住宅,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10分16未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并移交物业档案资料、物业管理用房的10分17收取服务报酬未出具收费凭证的10分18对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10分19提交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征集虚假材料的10分20将聘请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转嫁给业主的10分21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的10分22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10分23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10分24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改正的10分25经有关部门认定,未按期支付劳动工资、依法购买保险的10分26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其他文件的10分27不按法律法规和合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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