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财〔2014〕2号关于发布《天津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学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提高我校培训效率和质量,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我校制订了《天津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见附件),并经第九届第19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天津大学2014年2月27日(联系人:魏欣;联系电话:27404873)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2月27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校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校办产业外的全校各级单位举、承办的各类培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培训,是指由我校各单位主办,针对本校师生开展短期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遵从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培训费预算申报审批程序第五条培训举、承办单位应编制培训费预算表(格式见附件一)。需列明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第六条培训审批级别如下表所示:经费来源是否已在立项预算中申请培训预算总金额审批程序培训管理办法使用条件备注学院审批经费主管部门审批校级领导审批科研经费是√有相应经费管理办法的,按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需附立项说明书备查否5万以下√ 5万-10万(含5万)√√ 10万以上(含10万)√√√财政专项经费是√有财政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需附立项说明书备查否5万以下√ 5万-10万(含5万)√√ 10万以上(含10万)√√√教育教学经费学校预算经费 5万以下√适用本管理办法 5万-10万(含5万)√√ 10万以上(含10万)√√√学院自筹代管经费 10万以下√适用本管理办法 10万以上(含10万)√√第三章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第八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单位:元/人天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和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合计18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培训费用支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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