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制度(2)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公司对于下属各分店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货币资金管理模式,各分店每日经营所实现的现金收入都应缴存公司开户银行,有公司统一调配使用。第四条公司对各分公司实行货币资金定额拨付制度,保证各下属单位账户日结存余额不超过定额,以确保正常营业活动。对于较大项目的支出(如承建在建工程、购置固定资产等)直接由公司支付或经营各分店(分公司)书面申请,由公司拨款。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五条公司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六条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该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七条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上级授权人报告。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项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和同台或相关原始凭证等。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办理。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第十条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与任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第十一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第三章现金管理第十二条公司使用现金的范围是:办公用品、运杂费等1000元以下的日常零星支出;无法通过银行支付的购买农副产品的款项;职工的工资及各项劳保福利费用;差率费支出;为正常业务而准备的备用金。以上范围以外的货币资金支出,均通过公司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第十三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使用现金。公司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凡是能够通过转账结算的,不使用现金结算。第十四条所有现金收入款项都应于当日如数存入银行,当日下班后发生的现金收入应由出纳人员保管在保险柜中,第二天早晨及时存入银行。在法定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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