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1〕148号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电监办,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及《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现将延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对象持有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类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二、延期企业审查范围(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没有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在企业提出延期申请后,将不再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但此类企业仍需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延期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企业提出延期申请后,将重新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结案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非生产性事故或意外事故的除外)。 。 (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的。 。 。三、延期申请材料(一)不需要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见附件1)。 、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以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原件核验后退还)。 (证书原件核验后退还)。 (证书原件核验后退还)。特种作业人员工种与数量应符合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以及企业资质等相关要求。 ,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重新审查的,应提交违法违规情况报告,并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资料。(二)需要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规定的1-4项材料。 (见附件2)。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电力监管机构自收到延期申请后,应随机抽查申请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并出具安全检查报告。(1)申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存在本通知二(二)规定的2-5项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抽查申请企业1至2个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2)申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抽查申请企业2至3个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3)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抽查申请企业3至5个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4)申请企业主项资质为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的,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企业资质类别生产特点,重点检查施工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其中,主项资质为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电信工程、电子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特种专业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可不提交安全检查报告。(5)无在建项目的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应重点检查申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项目施工现场存档资料。其中,抽查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申请企业3至5个完工项目的存档资料;抽查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三级申请企业2至3个完工项目的存档资料;其他申请企业抽查1至2个完工项目的存档资料。(6)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现场安全检查人员应持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贵州省设工程安全监督员合格证证书”,现场检查应有两人及以上,并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和注明安全监督员证书号。现场检查或抽查项目存档资料时时应有两人及以上。(7)非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项目安全检查报告,审查机关不予认可。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本企业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 。主要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并提供有效期内安全防护用品采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安全资金投入的支付证明。 (应单独设立)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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