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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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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监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监督一、概述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包括:产地检疫、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屠宰检疫(宰前检疫、屠宰)。检疫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由法定的检疫机构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用法定的检疫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检疫对象、检疫标准以及管理形式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管理措施。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作用动物检疫通过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消毒和处理,达到防止动物传染病传播扩散,提高肉食品安全水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其作用主要体现在:1、促使动物饲养者接受或者自觉开展预防接种等防疫工作,提高免役率,从而达到以检促防的目的。促进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主动申报检疫,合法经营。促进产地检疫,防止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领域。2、防止患病动物和染疫产品进入流通领域,通过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动物疫病,禁止患病动物和染疫动物产品进入流通领域。3、是消灭动物疫病的有效手段,许多疫病都是通过检疫发现的。通过检疫,查阅动物疫情的记录,整理、分析,能及时、准确、反映动物疫情的流行分布状态,为制定动物疫情防治规划和防疫计划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4、维护动物及其产品的对外贸易,通过对进出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时发现患病动物或染疫动物产品,把损失降到最底。5、保护人体健康,通过检疫,可以及早发现并采取措施,防止人畜共患病流行和蔓延,保护人体健康。三、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特点动物检疫有六大特点:1强制性:动物检疫不是一项可做可不做,或愿做不愿做的工作,而是一项非做不可的工作,动物检疫是政府行为,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实施的。2须有法定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动物检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法律授权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法定机构。3、动物检疫员应按照法定的检疫项目和检疫对象进行检查,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检疫标准对各环节的检疫工作项目,分别作了不同规定,如《动物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种用、乳用、役用动物检疫规范》(GB16567)、〈奶牛厂卫生规范〉(GB16568)、以及索证、验证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检疫项目实施检疫。目前动物种类繁多,因此,根据各种动物疫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及被检动物、动物产品的用途,由国家及地方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必须对某些重要的动物疫病进行检疫,这也就是常说的法定的检疫对象。如种用动物(马、驴:鼻疽、马传贫等、牛:口踢疫、布鲁氏菌病、蓝舌病等)、屠宰动物、乳用动物、役用动物、演义动物、观赏动物和实验动物。4、须按照法定的检疫标准和方法进行操作。动物检疫具有科学性和依法管理的特点,其决定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检疫方法和判定标准。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动物检疫必须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规程进行操作和判定,如《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GB16550),《猪瘟检疫技术规范》(GB16551)《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动物检疫操作规程》。5、须按照法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检疫结果。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和《病害动物极其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348)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后,应根据检疫结果,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其处理方式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任意设定。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应做如下处理:封锁、隔离、扑杀、销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并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对胴体还应加盖有检疫处理方法的专门印章,如“高温”、“销毁”等,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6,须出具法定的检疫证章及标志。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动物检疫证明是法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畜(货)主只有持检疫证明依法经营动物、动物产品,才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加盖验讫标志是动物检疫工作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规定,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格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由农业部统一格式,定点印制,逐级发放,专人管理。检疫员必须按规定填写、使用、加盖或加封检疫证章及标志。检疫证明的种类有三种:一是书面证明,包括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消毒证明;二是检疫印章,目前主要使用滚筒式印章,主要用于动物胴体;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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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