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说理式的先关问题由一起案例浅谈说理式执法
质监部门实施说理式执法是新形势下依法行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管理活动必须遵守“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因此,全面实施说理式质监执法文书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同时,实施说理式质监执法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执法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实施说理式质监执法文书,增强说理性工作使得质监违法处理过程、内容更加公开、透明,将执法办案的标准从“合法”的基本要求上升到“合法、合理、合情”三者兼备的新高度,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法、知情、知理权利,从根本上化解行政相对人的抵触情绪,促使行政相对人自觉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有效地缓解矛盾冲突,缩短案件执行时间,维护社会稳定,从而推动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
下面,本文拟以一个伪造产地的案例为例子谈谈说理式执法在质监行政执法的实际应用。
一:案情介绍
X县质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X县S土特产绿色产品公司销售的瓶装茶籽油在明显位置上标注有“原产地X县野生茶籽
”、“X县野山茶油”、“X县特产”字样, 生产企业却标注为Y县G公司。生产地址标注Y县某地。经现场调查,该局认为S公司涉嫌伪造产品产地, 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如下事实: X县某土特产绿色食品公司与Y市G公司签订茶籽油委托加工合同(G公司拥有该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由S公司提供X县土产的野生茶籽给G公司,G公司代为生产出符合国标的茶籽油,产品由S公司包销,并且该类产品的包装由S公司提供;S公司每年从X县收购茶籽10余吨提供G公司,G公司将其混入从其他来源的茶籽中,压榨出茶油,使用由S公司提供的印有“原产地X县野生茶籽”、“X县野山茶油”、“X县特产”字样的塑料瓶包装后给S公司销售。每年销售量为10吨。至此,S公司确已存在所销售的标称为原产地X县的茶籽油的产地并非X县的违法事实。
二;说理式执法过程
在调查该起案件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给G公司提供了原料,委托它代为生产产品,并无大过错,抗拒调查处理的抵触情绪较大。因此,X县质监局采用说理式执法,摆事实、阐法理、讲道理,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使得相对人承认了违法事实,接受了行政处罚。
讲清事理。X县质监局在通过调查,掌握大量事实证据后,给S公司指出:尽管公司向G公司提供了原料。但是,按照本县的
茶籽出油率和G公司的生产工艺,你公司提供的原料数量和所销售的茶油严重不符;G公司也承认了不是单独使用S公司的原料为S公司排班生产,而是把你公司提供的原料混入原料库,和从其他地方采购来的原料一起混合压榨生产茶油。
。鉴于S公司确实存在销售非X县产地的茶籽油的违法事实,X县质监局仔细给相对人宣讲了《产品质量法》,指出S公司违反了该法的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按照该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而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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