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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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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为加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教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社团指导和管理的通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我校在校学生依据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第二条学生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是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长就业的有力根据地,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三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第四条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并有助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第五条共青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学校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学生社团所有成员应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生。第七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校团委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第八条学生社团共分为科技类、实践类、人文类、艺术类、体育类五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以上类别向校团委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申请进行一种类别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的筹备社团一般不直接成为正式社团,首先申请成立预备社团,预备期为一个学期,预备期满后,通过现任社团负责人本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推荐,经校团委考查通过,方可成为正式社团。申请成立跨校及涉外学生社团须经学校批准后报团市委审核批准。第十条每学期第1--4周,校团委接受新社团申请成立的相关材料。申请成立新社团应首先上交一份可行性报告到校团委接受初步审查,审核通过其具备成立新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方可进行成立新社团的具体筹备工作。第十一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规范的社团章程由10名以上(含10名)学生联合发起,且均未受过校纪处分;有规范的名称、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明确的社团负责人;聘请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有固定的指导单位;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及活动范围,其全称应冠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字样,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应使用全称。社团在与校内外单位联系、合作使用名称时,应加以“学生社团”标注。第十三条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筹备成立的社团,发起人应向校团委上交一份完整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成立申请书包括:(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包括社团名称、社团宗旨、社团类别、社团成立必要性说明、组织结构、主要活动形式、指导教师意见(签字)以及指导单位意见(签字盖章)。(2)学生社团章程(草案)(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发起人登记表》包括社团发起人基本信息、拟担任职务、其辅导员意见和所在学院分团委审批意见(签字盖章)。(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及单位备案表》包括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的基本情况,指导教师所在单位党委意见(签字盖章)和指导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字公章)。(5)《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请协议》包括指导教师签字和社团负责人签字。第十四条外籍及港澳台学生担任社团负责人须到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留学生还须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同意。第十五条每学期的第6周,由校团委组织评审委员会集中召开新社团成立答辩会,听取已上交材料合格的社团发起人的成立陈述。评审委员会由校团委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社团成立答辩,并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评审意见。第十六条校团委对社团申报材料和评审意见进行研究后决定是否批准成立。第十七条每学期的第8周,校团委负责对拟任社团负责人及骨干成员进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培训,并统一组织考核。社团负责人负责组织本社团全体成员学习《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通过校团委批准和社团规章制度考核的预备社团,由校团委给予预备社团批准成立的正式批复。第十九条预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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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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