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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关于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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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关于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作者:————————————————————————————————日期: 南县关于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南县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中小学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各类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普通初中、小学、职业中专等。第三条中小学学籍由区教育局负责审核,学校指定专人负责编制和管理。第二章 新生建籍第四条小学必须依法组织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免试入学,学校不得招收不及龄儿童入学。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严格按学生户籍所属学区进行招生,未经教育局及其他学区中小学同意,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招收本学区以外任何年段的学生入学。小学新生凭学校研究的新生名单和户口簿建立学籍,初中新生凭“初一新生分配花名册”和“入学通知书”建籍,高中新生凭“高一新生录取花名册”和“录取通知书”建籍。第五条新生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应为其编列学籍号。小学生学籍号由十一位数字或字母编列组成,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前两位数字代表入学年度,第三位字母A代表小学,第四五位数字代表学区编号,第六七位数字代表学校编号,第八九位数字代表班级编号,最后两位数字代表同一班级学生序号。初中生学籍号由九位数字或字母编列组成,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前两位数字代表入学年度,第三位字母B代表初中,第四五位数字代表学校编号,第六七位数字代表班级编号,最后两位数字代表同一班级学生序号。高中生学籍号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学生学籍号确定后就不得变更,使用至毕业。转学、借读、留级、复学等也一律使用原编学籍号,因学籍变动等原因而空出的学籍号,不得由其他学生取代。第六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必须按统编学籍号顺序填写好《学生学籍花名册》、《初中(高中)学籍卡》、《初(高)中学生证》、《小学生素质报告册》,《学生学籍花名册》中学一式二份(中学、教体局各一份),小学一式三份(小学、中心小学、教体局各一份),学生姓名、出生年月均以户口簿为准,不得出现簿卡不符的现象。以上表、册、卡证由班主任负责及时填写,填写应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每个学期的真实情况。表册卡由教导处统一保管。《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学生学籍花名册》由教体局验印,中学学生证及小学生素质报告册由学校验印。第三章 学籍册卡第七条学籍档案包括《在校学生学籍花名册》、《初(高)中生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变动学生花名册》及佐证材料、《年报表》、《毕业生花名册》、《6—17周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情况分年龄统计表》、《点名簿》。学校各种表册卡应能相互印证,不自相矛盾。第八条册卡说明(1)《学生学籍花名册》由各班学生名册汇编成册。(2)《初(高)中生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登记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卡、表与学生相对应,学生变动情况必须在册卡中作详细记录。卡、表按学籍号顺序存放,复学、转入的《初(高)中生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放在后面保存,转出学生的《初(高)中生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应复印保存。(3)《变动学生花名册》登记本校学生增加、减少的各种情况。如:转入、转出、休学、复学、辍学、往港、出国、死亡等,同时附相应证明;《变动学生花名册》以年报表数为原始数据,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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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uciferios06
  • 文件大小116 KB
  • 时间2019-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