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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两江新区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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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两江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两江罚字[2015] 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秦川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金平
地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翠晴路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14年 7月上旬和 8月 2日,分别将危险化学物品试剂瓶、漆渣等危险废物,非法提供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个体经营者。
以上事实有影像资料、重庆市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监测报告、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危险废物管理人员杨光强所作调查笔录、你单位提交的《环境污染事故工作汇报》、渝北区木耳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关于木耳镇新合村村民华秉荣饲养畜牧死亡的调查报告》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4 年11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000117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0036075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003467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凭证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凭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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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两江新区分局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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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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