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实施方案为贯彻实施省残联《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2〕63号)以及市残联〔201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残疾人工作,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切实为残疾人提供针对性、个性化服务,最大程度地帮助肢体残疾人恢复功能,进一步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使他们能够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二)工作原则。1、坚持社区康复与家庭康复相结合,生理康复与心理、社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2、坚持政府主导“购买服务”的专业化服务原则;3、坚持政府机构与社会组织相结合的服务原则。二、任务目标在惠城区有条件的社区进行居家康复服务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区推广。2013年8月份开始在桥东、桥西、河南岸3个街道开展30例居家康复服务,年底之前在江南、江北、龙丰、小金口、水口等5个街道再推广开展40例居家康复服务。三、康复救助对象及标准(一)康复救助对象。申请居家康复服务的残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惠城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并有康复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2、属于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二)救助标准。除省、市财政安排的专项救助经费外,区财政按要求每人每年1000元安排专项救助经费和工作经费。四、服务规范(一)服务方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肢体残疾人提供上门的居家康复训练、康复护理和社会工作等综合康复服务。(二)服务内容。1、康复训练: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康复医生上门为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功能评估、运动治疗、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生活能力训练、语言矫治和训练指导等服务。2、康复护理: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上门为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翻身、饮食护理、洗漱护理及排泄护理等各项康复护理服务。3、社会工作服务:由持证社工上门为重度肢体残疾人或家属提供心理辅导、个案工作、小组活动、转介等服务;向残疾人及其家属传达政府相关政策,协助申办残疾人证、各项救助、低保证等;为残疾人及家属建立资源网络,分享患病经历及照顾的心得;为他们提供义工配对服务,由受过培训的义工上门探访,义务剪发,辅具义务维修,读报等服务。(三)服务时间。1、康复训练:每周上门2次,每次约1小时,每年服务总时间不低于90小时;2、康复护理:每周上门服务1-2次,每次1小时,每年服务总时间不低于90小时;3、社会工作服务:每月上门服务1-2次,每次1-2小时,每年服务总时间不低于20小时。(四)服务目标。最大限度地帮助重度肢体残疾人,防止并发症的发生和残疾程度加重,提高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与就业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环境,以达到功能重建,提高生活质量,融入社会的目的。(五)服务质量评估。利用工作卡的方式进行服务数量的核定与检查。定期组织康复技术专家,对康复对象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康复评估标准另行制订)。五、组织实施(一)组织机构。成立实施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工作项目领导小组和惠城区肢体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领导小组由区残联理事长任组长,分管康复工作的残联副理事长及卫生局党委委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残联康复股。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政策指导、任务资金下达等工作。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制定肢体残疾康复机构工作规范、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二)实施步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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