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驾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项目部车辆驾驶人员管理,结合项目部文件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驾驶人员的基本要求:1、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项目部的车辆管理制度,自觉服从当地交警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2、驾驶人员在行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准驾证、车辆保险卡等证件;长途行车必须持有派车单;驾驶人员不准驾驶与驾驶证或准驾证不符的车辆,不准转借、伪造驾驶证和准驾证,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员。3、从事驾驶特种车辆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关特种车辆培训合格证后持证上岗,严禁非专业人员驾驶和操作特种车辆。4、驾驶人员负责所驾车辆的日常车况检查和保养以及安全设施的检查。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身、机油、燃料油、冷却水、轮胎、后视镜、刹车等部位,保持车内、外整洁,并认真填写车辆安全检查表和记录表。驾驶人员要根据车辆保养卡的行驶时间或行驶里程要求按时进行检查保养,每个车辆粘贴保养卡,保养卡过期不准上路。5、严格执行系安全带制度。行车前驾驶人员要检查和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发现未系安全带者不能启动车辆。在加油站等危险地带加油或临时停车时,要提醒所有乘车人员不得吸烟和使用手机,并解开安全带以便紧急情况发生时能立即疏散。6、驾驶人员在行车时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行车路线行车,不得私自带客、带货和改变行车路线。7、驾驶人员严禁酒后驾驶、超速驾驶和带病驾驶,驾车时禁止服用有碍行车安全的药物。驾驶人员患有妨碍行车安全疾病时,不得驾驶车辆。8、严禁疲劳驾驶车辆,驾驶人员出车前应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睡眠。连续行车2个小时必须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一次行车任务超过8小时,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9、驾驶人员在行车过程中严禁吸烟、进食、接打手机等妨碍行车安全的活动,确实需要时应在合适的地方停车后才能进行如上活动。10、驾驶人员离开驾座后必须将车钥匙拔下并随身携带,关好车门车窗,以免发生车辆被他人驾驶或被盗事件。11、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有能力的情况下负责实施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并配合上级交管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12、驾驶人员如遇下列情况可拒绝驾驶车辆:(1)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影响安全行车。(2)装载危险物品未经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批准、手续不全或无专人押运。(3)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行车安全。(4)行车路线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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