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8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十五日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05〕1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杭政办〔2006〕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项目受让主体凡需协议出让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项目用地,必须由村级集体组织(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统一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签订《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在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依法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核拨。二、明晰留用地资产价值,积极鼓励招商引资(一)积极鼓励由村委托乡(镇、街道)、区政府(管委会)招商机构统一对外招商合作开发留用地项目。凡由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招商引资的,需经乡(镇、街道)、区政府(管委会)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凡对外招商合作开发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申领留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进行合作开发。其中,两家合作开发的项目,外来合作方累计所占土地(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49%;多家合作开发的项目,其中一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占土地(股份)必须超过外来合作方累计所占的比例。(三)合作开发留用地项目需经村民(或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在召开村民(或股民)会议时,应公布留用地合作开发作价出资(入股)的价格和比例等内容,并报乡(镇、街道)、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留用地项目的出资(入股)价格,应以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或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价格为准。(四)规范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的程序。《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公司《名称预核准》资料、项目公司章程、村民(或股民)会议决议和乡(镇、街道)、区政府(管委会)意见等有关资料,征求市国土资源局意见。、工商局、外经贸局、贸易局等有关部门凭市国土资源局的确认意见,依法办理项目公司设立、登记等相关审批手续。、公司章程和完税证明等材料,向市,并依法办理计划立项文件变更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完善留用地项目转让和抵押的管理(一)留用地项目竣工验收并经土地复核验收后,如需办理地上建筑物和土地转让,可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需要协议转让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二)项目转让的建筑面积、用途、层次、价格等具体情况(项目公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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