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彝政办发〔2010〕128 号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核算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 号)和《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云南省纪委、云南省监察厅、财政厅、农业厅、民政厅联文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1-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农〔2010〕14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现就我县村级财务资金管理工作相关事项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一、资金代管范围(一)财政拨入村(居)民委员会的工资、公用经费、以及由村级组织实施的各类项目资金和由村级组织发放的各项惠民资金。(二)各部门和个人捐赠、补助(含返还)村级组织的资金、村级组织向上级各部门争取的资金及村级组织的各项收益。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中心代理资金的财务管理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由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统一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设银行账户、组织会计核算。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三、资金拨付的管理程序(一)通过财政拨付资金的管理程序。1. 各级各部门将各项村级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2. 各乡镇财政所用规范的划拨款单据将村级资金拨付到代理中心“基本账户”,代理中心将其资金记入村(居)民委员会的“明细账户”。-2-3. 代理中心对各村(居)民委员会拨付资金的额度和方式应按照各乡镇制定的村级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规定,结合各村委会(社区)实际,按工程项目进度、库存现金限额等相关资金安全管理的规定,用规范的划拨款单据拨付。(二)县内不通过财政拨付资金的管理程序。(居)民委员会在县内各级各部门(含企业单位和个人)争取的各项村级补助资金,填写“委托收款书”,请代理中心代收取。“委托收款书”,用规定的“专用票据”向补助给村(居)民委员会或村集体资金的部门(含企业单位和个人)代开收据收取,并在代开收据上盖上代理中心财务专用公章,随后将收取资金存入代理中心“基本账户”,记入村(居)民委员会的“明细账户”。(居)民委员会拨付资金的方式和额度,按财政拨付资金管理程序第 3 项办理。(三)县以外不通过财政拨付资金的管理程序。(居)民委员会在本县以外各级各部门(含企业单位和个人)争取的各项村级补助资金,应将取得补助资金的收入单据连同资金一起交乡镇代理中心存入“基本账户”,再由代理中心记入村(居)民委员会的“明细账户”。(居)民委员会拨付其资金的方式和额-3-度,按财政拨付资金管理程序第 3 项办理。(四)拨付(划拨)村级资金的规定要求。实行“村财乡镇代理”服务后,各级各部门对各村(居)民委员会拨付的各项村级资金,一律按以下规定办理:(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将资金的使用情况(收支单据),按照代理中心的规定要求到代理中心进行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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