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流转合同县 林地流字【 】第 号流出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住 所: 联系方式:流入方: 法定代表人:住 所: 联系方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流转林地的基本情况及流转方式、流转期限(见附表)二、流转林地的用途:本流转林地主要发展花椒产业、工业原料等林业产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方式。(2)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3)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流转林地期限,在期满后乙方享有绝对选择权,需继续发展产业则续签新的流转合同,如不再发展则经核算后甲方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2、义务(1)确认前述流转林地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在流转后发现原来存在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2)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流转合同。(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4)承包期内,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经发包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5)负责守护林地内的林木,不得损坏、损失。(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依法享有流转林地使用、收益和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与其他农户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1(2)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3)流转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4)流入方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流转期内继续经营。2、义务(1)维持流转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闲置荒芜。(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在 1 年内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流转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5)及时、足额(或足量)支付林地流转费(或实物)。(6)流转期内,将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承包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扣除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年限。(三)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甲乙双方均可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乙方对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甲乙双方应当在本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持原有林权证书和本流转合同,共同到原办证单位作林权变更登记。4、流转林地上原有林木的处理决定:由乙方负责处理。流转期满后,未采伐林木的处理约定:由乙方负责处理。但必须保证每亩林地上花椒株数不低于 80 株,树高不得低于 米以上,或郁闭度不得低于 以上。5、其他:四、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本合同约定林地及流转林地上林木一并转让给乙方,价格为:林木流转价格为元/吨;林地流转价格为 元/亩/年。支付方式: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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