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内容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与缴纳(一)概念第一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收对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规定征收的一种税。(二)产生与发展土地税在各种税中历史最久,并为各国普遍采用。最初的土地税,以土地大小定税额多少,继而以产量(产值)或土壤肥瘠的程度定税率的等级,也有的以土地价格为征税标准。西方发达国家通行的是地价税,即根据土地价格向土地所有者课征地税。地价税始于1873年加拿大的荒地税,随后有新西兰、奥地利和德国采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亦相继实行。地价税分为土地原价税和土地增值税。前者按土地的本身价格(不包括土地改良物价格)课征;后者按土地价格增加的数额课征。土地增值税又分为土地转移增值税和土地定期增值税。前者在土地价格的部分课征;后者在土地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条件下,按一定时期内土地价格增加部分课征。 1949年以前,中国的土地税一般称为“田赋”,即以农村土地为对象课征的税。始于鲁宣公15年(公元前594年)的“初税亩”,即开始实行按土地面积(亩)征收赋税。经过2000多年的演变,到中华民国时期,才将对土地所征的各种税收统称为“田赋”。1930年中华民国政府公布土地法,曾规定在部分城市开征地税和土地增值税。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规定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业税。对城市土地的课税,在中国一般称为“地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属于财产税类型的土地税或资源占用税类型的土地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地产税被列入《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后来与房产税合并改成“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对企业征收的部分并入工商税后,城市房地产税只对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房产的个人和涉外企业征收。1984年在国有企业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时颁布《土地使用税条例(草案)》,规定保留税种,暂缓征收。将原地产税改为土地使用税,是因为中国实行城市土地国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买卖土地,所以不使用地产和地产税一词。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三)特点特点对占用或使用土地的行为征税属于准财产税,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农业土地因属于集体所有,故未纳入征税范围。征税范围有所限定仅限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实行差别幅度税额以调节因土地位置产生的级差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一、征税范围二、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规定:;,由实际使用人纳税;,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三、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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