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乌市质监站〔2015〕4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主体结构
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各科室:
为规范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管理,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5号部令)精神,结合我市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抄送:站各领导、各科室、存档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为统一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标准,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5号部令)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单位工程中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要求全部或分段(子分部)完工,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参建各方人员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可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监督申请。
第二条凡申请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验收监督的工程,除满足《附表一》要求外,质量控制资料(含沉降观测资料)按部位应完整;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按部位)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主体结构有质量投诉未经查证落实、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毕或发生质量等级事故的主体结构工程,暂停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
第二章验收监督组的组成和相关要求
第四条验收监督组由持监督证的2人以上的监督人员组成,组长可由中层领导或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验收监督组由科室负责人统一安排并登记。一般情况下,工程的第一监督员不宜担任本工程主体结构验收监督组组长。
对特殊工程或在特殊情况下,组长由科室领导推荐,并报站分管领导同意或由分管领导直接指定专业人员担任。
第五条建筑面积在30000㎡以上的工程和较大规模的构筑物工程,监督组人员不少于3人(含3人);建筑物面积在30000㎡(含)以下的工程,监督小组可由2人组成;针对群体工程,可组成一个验收监督大组,下设若干个监督小组(2人)。
第六条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结束后,验收监督组组长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验收监督结论并向监督员交接、存档相关验收资料。科室负责人应定期(每旬)将验收监督结论汇总后向分管站领导汇报,每月向站长汇报一次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总体情况。
第三章验收监督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七条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或授权施工单位本站提出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请(详见表二)并商定验收监督时间。对符合验收监督条件的工程,科室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限内给予明确答复;对质量投诉较多单位的工程,科室负责人应重点控管并向站分管、主管领导汇报。
第八条验收监督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以下人员应参加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活动,监督人员应以中标通知书和变更单为依据,认真审查参建各方人员资格及证书(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1、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称总监)和总监代表及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质量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设计单位项目总负责人(以下称设总)或结构专业的设计负责人。
建设项目负责人或甲方现场代表可(列席)参加。
其中,总监、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履职。设总因故不能到场参验时,必须按本站规定书面委托他人履责并提前报我站监督科。否则,即可认定验收人员资格不符,该工程不具备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条件,由组长宣布择日重新组织验收监督。
第九条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监督前,监督员要重点审查设计变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没有复审,不能安排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监督,应责令甲方整改。
(1)软弱地基处理方案发生变化;
(2)基础结构型式、结构主要构件发生变化;
(3)结构层数(含地下室)、面积发生变化;
(4)阳台做法(是否封闭)发生变化;
(5)砖混结构主体承重结构(承重墙间距、砌体材质、混凝土强度) 发生变化;
(6)框架(排架)柱网尺寸、楼板厚度发生变化;
(7)悬挑结构跨度发生变化(增加);
(8)预应力结构、球型网架、轻钢屋架等跨度、型式,发生变化;
(9)建筑结构层高发生变化;
(10)现浇楼梯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11)其它需要复审的内容。
第十条验收监督主要内容及方式:
1、验收监督组要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同时要分栋号、分部位详细记录所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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