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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县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的探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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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县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探索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税务机关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税务案件查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的建立,税务案件实行稽查局集体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审委)和县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审委)两级审理制度。重案审委主要负责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其他税务案件由稽查局负责审理。税务行政处罚一般应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或听证、审理和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因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是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处罚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也就是税务机关内的稽查调查机构在对税务违法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及时将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重审理委,由重审委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最后处罚决定的制度。
一、完善县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依法治税,制约权力是重点。当前税收法制建设还处于日臻完善的过程中,税务人员在税务管理中的强势地位,加上复杂的社会现象和多元的社会思想对税务人员的影响,使税收执法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而税收稽查权力的行使与纳税人合法权益及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税收稽查权力如果缺乏有效制约,则容易因权力的膨胀而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或者侵蚀国家利益。根据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建立分权制衡机制制约稽查权力是避免权力滥用的可行方法。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就是分权制衡机制的体现,是从源头上防止“权力寻租”现象的产生及腐败行为的发生。因此,完善县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有其积极的作用:
(一)保证了国家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通过重大案件审理,纠正了基层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错误和偏差,确保了国家统一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强化了执法监督。在重大案件审理中,法规部门(审委会办公室)和有关业务部门在案件审理环节介入,通过事中监督,进一步深化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增强了执法责任感,提升了执法水平。
(三)优化了纳税服务。在重大案件审理中,坚持严把“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坚持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依法行政原则,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和合理权益,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满意度和美誉度得到提升。
(四)规范了执法行为。通过重大案件审理,切实解决了征管稽查过程中执法上的一些问题,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
(五)降低了税收执法风险。在案件审理中,关注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对于一些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争议较大,且政策缺乏明文规定的,本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疑案从无”的原则,作出了有利于纳税人的意见和决定,有效防范了税收执法风险。
(六)推进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通过共同对案件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认真贯彻落实了集体审理的案审原则,既保证了审理意见和结论的合法、公正,又推进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县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现状
为构建起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稽查办案管理模式,稽查局内部设立了四个职能股室,即选案股、审理股、检查股、执行股,使得税务稽查工作更加专业化。其中,审理股作为专业审理部门,主要负责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和税务检查业务的培训辅导。在开展审理过程中,首先审理股认真落实审理工作
“五重”“五做”的总体要求,以做强稽查为目标,认真梳理、完善各项业务流程,制定了岗位工作标准,明确了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其次,在股内推行了审理负责制,有效提高了审理工作质量。第三,对涉及偷税、抗税、罚款额度较大、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及时组织召开稽查局重大案件审理会议进行集体审理。第四,通过稽查局集体审理,对达到县级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按程序提交县级重审委审理。通过重审有效发挥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作用,税务案件审理质量逐步提升,为全面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水平奠定了基础。
三、完善县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完善初审工作
1、确定初审人员
检查部门移交审理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初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应当回避的,由案件初审人员或被查对象书面提出回避申请,或由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回避意见并报分管审理工作的领导决定。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分管领导的回避由稽查局局长决定,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县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2、案卷形式审查
(1)审查是否提供《提请审理意见书》,是否有检查股长签名;
(2)审查《税务稽查报告》是否有检查人员及检查股长签名;
(3)审查检查案卷是否进行整理、归类;
(4)审查是否制作证据材料目录、是否符合案卷装订要求。
3、案件移交登记
案件初审人员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案件,立即填写《税务稽查案件移交登记簿》,对移交时间、事由等进行完整登记,移交双方核对签字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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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