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1]276 号颁布时间:2001-11-28 发文单位: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第三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依法理财、厉行节约; (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 (四)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主要包括: (一)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 (五)加强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六)对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七)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人民法院预算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人民法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六条人民法院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根据人民法院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保障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所需经费。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第七条预算管理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 (二)编制人数、定员定额标准和经费开支范围; (三)预算项目、工作任务及业务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动因素; (五)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特殊需要。第八条人民法院预算编制及程序、审批、调整、决算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预算管理的要求: (一)按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的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编报年度预算。(二)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进行调整。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和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报请财政部门同意后予以调整。(三)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任务与财力可能,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条人民法院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一条人民法院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给人民法院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人民法院按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三)其他收入,即人民法院依法取得的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第十二条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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