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合同签订合同双方: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 电话: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电话:就甲方委托乙方全程策划代理“ ”项目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保障甲、乙双方利益,特签订本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是指代理商依照同房地产投资开发商订立的策划合同书,对该商品房销售、推广策划、业务执行策划,直至后期的物业管理策划等全程整合营销策划,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策划费的行为。:是指针对本合同约定之代理房屋用于约束房屋买卖双方的合同文本。:是指本合同书乙方代理之商品房可对外销售的最低房产金额。销售溢价:是指客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价格高于销售底价的部分。:为实际销售金额与总代理销售金额之比。:为所有实际销售房屋的单套销售金额之和。二、委托范围及性质(一)、全程营销代理性质甲方同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正式委托乙方作为全程营销代理,项目名称及位置:该项目名称为“ 盛世御景园 ”位于 潍坊市玄武街与潍州路交叉口东南角代理范围:代理范围为楼盘的总建筑面积的 ,乙方代理销售总面积平方米。三、甲、乙双方权责(一)甲方权责:1、确立本项目专项负责人,以保证能及时解决营销代理中的各种问题,使该项目高效率、规范化的运作。2、向乙方提供本项目销售代理过程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及法律文件,甲方抵扣工程款、材料款等抵款房源的明细表,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各项责任。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再委托其它任何第三方承担销售代理工作。4、协助乙方制定销售方案,及时签署乙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书(销售合同书必须按甲方提供的标准制定)。5、乙方的营销执行方案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6、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索赔或其它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7、甲方需按时、按合同支付乙方代理费用。8、以甲方为主,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制定该项目的销售底价及销售价格,由乙方制订价格系统及策略,经甲方认可,并行文以供乙方执行,乙方不得擅自降低销售价格。9、甲方不得在乙方营销代理的有效期内另设销售机构及个人,否则成交销售额均归乙方,视为乙方结算业绩。10、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A 由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销售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B 在销售过程中,乙方给客户提供了超出实际配套等标准的虚假承诺。11、甲方可在售楼现场设销控人员,负责购房款项的收付及合同保管工作。12、 推广费用约定:a] 项目的广告宣传推广费用(包括户外、车身广告、电台、电视广告、印制宣传材料、售楼书、直销、公关促销活动、人脉推广待),本着“节约为本,有效推广”的原则,乙方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阶段性广告推广计划并配合执行;推广费用原则上不低于总销售额的 1%,由甲方负责直接支付给相关单位;b] 甲方提供装修好卖场、购房直通车、项目总规沙盘、桌凳、相关办公设备(电话、电脑、传真、复印机、饮水机等)以及司机保安保洁等,并支付相关办公费用(电话费用 1000 元/月以内由甲方负责,超出部分及长途电话费由乙方负责);c] 甲方提供售房直通车一辆,尽量保障购房客户的交通便捷。(二)乙方权责1、乙方负责对项目进行整合营销策划,包括项目样板房设计建议、项目推广包装设计、项目现围现场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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