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根源(一)保险公司承保积极性不高。一是保险公司经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技术、服务水平较低。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很多非寿险公司都处于起步阶段。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与经验的专业险种,涉及食品的类别、配料、采购、运输、销售等多个风险环节,甚至事故发生后的诉讼介入,都需要保险公司具备专业的风险管理水平。然而,国内大部分中小财险公司尚不具备这种专业实力,有的公司甚至没有单独设立责任保险部门。即便现在有企业想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也很难获得专业的风险服务。二是经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预期收益较低。根据大数法则,投保率越高,风险越分散,保险公司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目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非常低,食品安全事故又具有发生概率不确定以及损失难以预计等特点,因此,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风险较大,预期收益较低,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意愿。三是当前保险市场经营理念是“以保费论英雄”,在这种情况下财险公司更钟情于企财险、机动车辆保险以及货物运输保险等容易做出规模和收益的险种,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动力不强。(二)生产企业投保动机不显著。目前,国内大多保险企业都开发了食品污染责任保险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些保险产品足以承担企业出口或内销食品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对于消费者也有安全保障,但是相关企业投保率非常低。究其原因,一是《食品安全法》对企业惩罚力度较轻。国外对食品安全的惩罚相当严格,而在国内,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支付 10 倍的赔偿金。这样的惩罚力度远不如黑心企业获得的暴利多。因此,许多企业都存在侥幸心理,将注意力放在如何盈利上,而非保障食品安全上。二是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会增加企业成本。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费率一般为销售额的 %~%。根据企业生产、销售食品的种类、企业资质、年销售额、赔偿限额、当地食品行业排行等因素,保费略有不同。很多生产企业不愿意因为投保责任险而增加经营成本。三是企业风险防范和保险意识薄弱。很多企业没有意识到通过保险可以分散和转移生产经营中的风险,加强抵御由食品中毒、消费者伤亡赔偿等引起的突发事件的能力,而且可以避免企业的生产秩序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受到严重破坏。(三)政府政策扶持力度不够。一是政府在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方面缺位。目前,一些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于责任企业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支付赔款,又没有参与相关保险使最后责任实际落在政府身上。虽然消费者间接获得了赔偿,但是政府只是起到了事后补的作用,并不能 源头上分散食品安全风险。二是政府对食品安全责任险投保企业和承保公司无任何优惠政策,限制了投保人投保和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三是政府立法保障重视不够。目前,尚无一部比较完整的《产品责任法》规范责任保险市场,使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责任认定等方面缺乏法律依据。(四)消费者维权意识不高。一是很多消费者在发生事故之后往往害怕应对复杂的司法程序,也没有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导致其索赔权利的丧失。二是许多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放弃了自身索赔的权利,无形中助长了企业的侥幸心理。 外部法律制度的影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需求来自于生产经营者转移规避其应担责任风险的需要。 要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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