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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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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税收征收管理学 院: _ 工商管理班 级: _ 财务管理 2012-2姓 名: _ 邵英华学 号:_ 120123606057日 期:_ : 民事担保发生在民事、经济领域,可以由当事人依法自行设定。我国《担保法》第 2 条规 定:“在 借贷、 买卖、 货物运 输、加 工承揽 等经济 活动中,债权 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纳税担保的适用方式是法定的,且只能发生在税收征纳活动中。《税收征管法》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中明确的规定了适用纳税担保的三种情形,即税收保全前的纳税担保、离境清税的纳税担保和行政复议前的纳税担保。《海关法》也规定了税收保全前的担保、进口货物先放后验等关税担保的情形。关键词:纳税担保 ;民法担保;税务征收;私法属性1 纳税担保和民法担保之比较分析  适用方式的比较分析民事担保发生在民事、经济领域,可以由当事人依法自行设定。我国《担保法》第 2 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纳税担保的适用方式是法定的,且只能发生在税收征纳活动中。《税收征管法》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中明确的规定了适用纳税担保的三种情形,即税收保全前的纳税担保、离境清税的纳税担保和行政复议前的纳税担保。《海关法》也规定了税收保全前的担保、进口货物先放后验等关税担保的情形。  担保方式的比较分析《担保法》第 2 条规定“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我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纳税担保的三种方式: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纳税担保方式排除了定金和留置,较于民法担保有所取舍。在纳税担保法律关系中,就税收之债而言,强调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的给付义务,不存在税务 机关为 纳税人 或纳税 担保人 的问题,而定 金是当 事人之 间互为 担保的 方式,显然 不适用 于纳税 担保。 留置是 指“按 照合同 约定占 有债务 人的动 产,债务 人不按 合同的 期限履 行债务 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税务机关通常并不事先占有纳税人的财产,留置也不适用于纳税担保。但是,《海关法》中却存在例外,第 60 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滞纳税款三个月的,海关可以将应税货物 依法拍卖,以变卖 所得抵缴 税款”因 而具有留 置担保的 特征。留置 权是法定 担保物权,《担保法》第 84 条和《合同法》第 264 条规定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除特定合同之外,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不能成立留置权。由此,《海关法》中“留置担保”尚未得到立法确认。  责任范围的比较分析民法上担保的责任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后,其价款不足清偿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 5 条规定:“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 的费用 。费用 包括抵 押、质 押登记 费用,质押 保管费 用,以及 保管、 拍卖、 变卖担 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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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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