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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生效要件.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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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赠与合同生效问题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未交付赠与财产相关法律问题辨析赠与合同是最常见、常用的民事合同之一,我国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与民间交易习惯多有契合。但正因为如此,与赠与合同有关法律细节问题也最容易被忽视或者错误理解,导致合同当事人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现择要摘录一则如下,与朋友们共飨,也欢迎朋友们批评指正。咨询案例:2012 年 10 月,陈某与张某夫妇与李某签订书面赠与合同,约定由陈某和妻子张某将其夫妻共有的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的一套房产无偿赠与李某,双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有关过户登记费用由李某负担等等。同月,该赠与合同经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公证。2013 年 1 月,在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之一的陈某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咨询人称,陈某生前与张某育有子女三人,均已成家,现另一赠与人张某及其子女表示不再同意为李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为当事人隐私,隐去具体的姓名、房屋坐落等)。笔者已为咨询人作了解答,现以上述案例穿针引线,探讨以下几个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问题。一、赠与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什么时候成立?需要哪些要件?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理论界对赠与合同成立要件的界定。赠与合同要件的构成,直接关系到案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架构和利益得失,不得不谨慎对待。咨询人在向笔者咨询之前,已经向法律服务网站、律师事务所、亲朋好友等多方咨询,得到的答案竟截然不同。有人认为赠与关系没有成立,理由是房产没有过户;有人认为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理由是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经过了公证;有人更敢断言,赠与合同无效,理由是房产没有过户、赠与人之一已经死亡,诸如此类。其实,回答赠与合同成立要件问题,首先应当对赠与合同的性质,即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理论争议作出明确解析。(一)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概念的澄清。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一般情况下,人们实践中不会刻意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在理论上及具体的案例中进行区分,显著的意义主要在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标的物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间及交易风险转移时间几个方面。所谓诺成合同,是指不以标的物交付为要件,只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合同法及实践中大多数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成立的要件为“要约+承诺”式。所谓实践合同,另一种叫法是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的范围很小,传统民法认为的实践合同,如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因立法的进步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践合同成立要件为“要约+承诺、交付标的物”式。(二)赠与合同为什么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这种不同的认识,源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冲突及对法律适用的误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28 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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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uxiangzhid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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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