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培训
越秀地税规费管理科
一、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背景情况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以及省局党组研究同意,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通过:我省从2013年7月1日起,实行工会经费地税代收。
全国除上海、西藏外,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已实现国地税代收。
广东省前期已在韶关、肇庆进行试点
地税代收的优势
1、强化约束力、增强申报的法律意识。
2、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3、法制化、规范化。
4、更好的发挥工会组织的社会职能。
去年底至今年初,在省总工会一再坚持和努力下,省委朱明、省政府徐少华常务副省长,以及省局王南健局长均对工会经费地税代征作出批示,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全省工会经费统一实行地税代征。
二、工会经费收缴基本政策
(一)工会的组织架构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二)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地税代收的工会经费,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同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三)工会经费性质
工会经费一经收缴,其所有权就属于各级工会,各级工会可以自行支配
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工会经费收缴后,有50%返还给缴费单位的基层工会(广东提高到60%)。
(四)工会经费收缴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工会章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及《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即工会经费)(第四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
2.《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培训资料(13-7-25)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