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设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第三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引导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和领域。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四条 市级相关部门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批准设立引导基金公司,分别行使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协调和受托经营管理职责。第五条 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工商局、市商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科委、市农委、市文化委、市旅游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公司出资人职责;市金融办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子基金与项目对接,并选派代表参与子基金的投资管理。第六条 市财政局商市金融办召集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下列事项:(一)审定引导基金公司的总体投资方案;(二)协调指导引导基金公司的运营管理;(三)批准引导基金公司章程、绩效考核办法;(四)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工作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第八条 引导基金公司的职责:(一)选择基金管理人并按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行业类别,受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二)代行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三)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四)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五)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第九条 引导基金公司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第十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将股权投资资金和公司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第三章 投资运作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第十二条 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基金管理人。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 5 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0 万元,且近 2 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四)至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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