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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关于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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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关于举报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有效地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供违法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违法人员的姓名、身份、制假手段、违法活动等情况的书面材料,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号码,尽可能协助调查。
第三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人员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四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六)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第六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四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是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七条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查处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0-1%给予奖励;货值15万元以上的(含15万元)的案件,行政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按4-5%,2-3%,1-2%,0-1%给予奖励,但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查处的案件每件奖励最低不少于300元,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30万元。
(三)对难以计算货值的案件,如日用化妆品原料、黑心棉等,按实际情况给予3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四)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1、
举报的案件查处落空。
2、举报的案件经查处认定不属制假售假违法行为。
(五)查处的案件结案后15天内,由案件办理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如举报人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不来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对同一案件涉及多人或多层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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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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