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建房字〔2003〕56 号各设区城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现将《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厅政策法规处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接物业管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第四条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鼓励各类物业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各类办公用房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 3 个或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六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第九条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实施物业管理招标前,应召开业主大会,确定招标方式、委托管理的内容及具体标准。第十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山东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免费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 3 家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相关内容。第十一条招标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成立专门的招标组织:(一)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方案。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物业管理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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