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人员、志愿者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严格管理案卷档案。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卷档案以卷为单位,按照年度和一案一卷,按卷编号的原则归档;跨年度的案件,应在办结年度归档。
第二章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顺序
第五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形成的材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并按卷归档。
第六条法律援助案件材料归档范围和顺序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1、刑事指定辩护案件
(1)法律援助审批表;
(2)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函;
(3)法律援助指派函回执;
(4)被告人意见单;
(5)检察院起诉书;
(6)上诉案件应附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再审案件应附生效判决书;
(7)证据材料;
(8)律师会见当事人笔录;
(9)庭审笔录;
(10)律师辩护意见;
(11)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2)法律援助结案报告。
2、申请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受援人身份证明材料、经济状况证明;
(3)法律援助审批表;
(4)法律援助指派函回执;
(5)授权委托书;
(6)检察院起诉书或自诉状;
(7)上诉案件应附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再审案件应附生效判决书;
(8)证据材料;
(9)律师会见当事人笔录;
(10)庭审笔录;
(11)律师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
(12)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3)法律援助结案报告。
(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受援人身份证明材料、经济状况证明;
3、法律援助审批表;
4、法律援助指派函回执;
5、授权委托书;
6、民事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
7、上诉案件应附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再审案件中应附生效判决书;
8、证据材料;
9、律师会见当事人笔录;
10、庭审笔录;
11、律师代理意见;
12、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3、法律援助结案报告。
(三)行政法律援助案件
行政法律援助案卷顺序参照民事法律援助案卷材料排列。
(四)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受援人身份证明材料、经济状况证明;
3、法律援助审批表;
4、法律援助指派函回执;
5、授权委托书;
6、与受援人谈话笔录;
7、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8、调查材料;
9、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
10、法律援助结案报告。
(五)其他法律援助事项需要立卷归档的,参照以上相关规定立卷。
第三章案件材料的整理、装订
第七条归档时要对归档材料进行整理、检查,如发现有破损、褪色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文字材料应立即进行修补或复印。
卷页大小统一为A4型纸张,小于卷页的材料,要粘贴在A4型卷页衬底上,大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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