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贝9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它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与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实现房屋信息数据共享,推进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核算、查询和监督等工作的信息化和网络化,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渠道,切实保障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第二章交存第六条同一住宅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标准交存:(一) 配备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为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六;(二) 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为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三) 交存的面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确定;(四) 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百分之三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第八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尚未售出的房屋,应当先行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售出后,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人收取该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和业主自主管理的方式。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委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第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专用账户管理银行,设立专用账户。第十一条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至专用账户之日起,以会计年度为基准,按照人民银行公告的利率计算利息,并转入本金滚存使用。第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补建制度。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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