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性质:项目规模:项目负责人: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印制第 1 页 共 7 页郑州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甲方: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乙方:为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28 号)、《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郑政〔2011〕41 号)规定,在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项目概况第一条 项目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地点:环以内配建项目 属三环以外配建项目□属甲方直接回购项目 属乙方持有经营项目项目性质:项目规模:《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批准文号:第 2 页 共 7 页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平方米 套,其中 号楼建设 平方米 套, 号楼建设 平方米 套;配建廉租住房 平方米套,全部在 号楼。乙方项目负责人:乙方财务负责人:第二条 回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符合回购条件的,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费用计算。具体事宜以回购合同约定为准。 (二七新区要求前五年区保障办分配,开发商收租金,5 年后政府回购)第三条 技术要求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除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及国家、省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外,必须按照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和《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导则》(试行)(郑房〔2013〕84 号)》规定的标准实施。主要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内。(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将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竣工验收”。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在第一期项目中先行建设。(三)应按整幢或整个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不足整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第 3 页 共 7 页(四)每套独门独户,卧室、厨房、卫生间等配套设施齐全,门窗、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设备安装到位,满足住房对采光、隔音、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五)入户的水表、电表、燃气表、进户门实行智能刷卡式管理;配备集中供暖配套设施的,要分户设总控阀门和分支控制阀,卫生间安装暖气片。(六)室外装饰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住房一致。(七)房屋交付保证能够正常使用。第四条 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普通住宅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第五条 房屋移交(一)乙方应该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单体工程质量验收及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二)乙方对所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由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接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确权,按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面向社会供应。(三)房屋移交前,乙方应向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和区住房保障部门分别提交如下材
郑州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