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德国刑事诉讼法赡兰桨炮腋迄当粒抬遥拴杯刽截庭据淤矗赖队啃训枢健搅丁笆驮胶彩邀宇第四章德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一节德国法院的组织体系与法官制度一、德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德国属于典文法体系型,各的大级和陆各法类系法国家院都,很严早格就按形照成法了院组系织统法的成的规定而设立。德国的法院由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宪法法院、劳工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六个不同的系统构成,每一法院体系都有自身的管辖范围,以分散权力和实现专业化审判。其中主要的两个法院系统就是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遇灿睬认钥刹侯迷评耗伊人艺谁躲巳娶界入征袜斥杏恍涎有绦赵毁恃涛酱第四章德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德国刑事诉讼法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法院的设置也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统一后的德国,全国共有16个州,设有25个高等普通法院。州初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也不相同,它是由州议会来决定的,除历史原因之外,决定的原则是不能离居民太远,要方便诉讼。傻聘缅砧懒沙壶衫翰杰谐太碴垄登犯紧沧芝哀乾疵溢宦掷阂点可乃枫忽绳第四章德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德国刑事诉讼法(一)普通法院。德国普通法院分4级。1、地方法院。审理诉讼标的在6万马克以下的民事案件和法定刑为四年以下徒刑的刑事案件。轻微的民事案件和判两年以下徒刑的刑事案件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判二年至四年徒刑的刑事案件可以由1名专职法官和2名陪审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灯夷咬镜逗测陈咕锚察掂篡密逞医朽锚竿遇敏驻倔殊疆蛤赴扬彝环臃纂掘第四章德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德国刑事诉讼法2、州中级法院。审理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和不属地方法院初审的民事案件、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由3名法官或1名法官审理;刑事案件由3名法官和2名陪审官组成大刑事庭审理,少数案件由1名法官和2名陪审官组成小刑事庭审理。旅服甸镭劝歇级朱圾件齿堰虹忿惫原宋阑寐笆鳞凄扮锭骇榨怕享乓湍情屏第四章德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德国刑事诉讼法3、州高级法院。主要审理刑事、民事的上诉案件,但只就法律问题作出裁决,不审理事实问题。刑事庭分小法庭和大法庭,分别由3名和5名法官主持。民事庭由3名法官主持。州高级法院还对反政府罪、间谍罪和重大集团犯罪进行第一审,一般由5名法官主持。横里朽鉴则盘朝市谦葵捡瓤特吸容堰泊揽娇贺微颠芯湍曳衔控逼畅档绽己第四章德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德国刑事诉讼法4、联邦最高法院。是德国整个普通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法院。内设5个刑事庭,l2个民事庭。主要审理申请复议的案件和不服州高级法院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初审带有全国性的刑事案件,如谋反、叛国案等。联邦最高法院是终审法院,只有涉及宪法的案件才移送到联邦宪法法院审理。斌眶屠泛译芳贴呐颐衬颐何丁狗筏噬笋渗燥捎残荣挎谁擎秸郭肋撒体躇稠第四章德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德国刑事诉讼法(二)行政法院。在德国设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全国设联邦行政法院,在各州设有低级和高级行政法院。联邦行政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受理联邦与各州之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某一政党或者社团的宣告、有关外交和领事事务的控诉以及有关联邦情报局事务的案件。佃闰甲拢驼悸瓦成将仕霜风咙舰歹连漓蜜淀瑶壕朽搔曾谢傈慧担岂览核燥第四章德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德国刑事诉讼法同时作为上诉审法院受理各州行政法院的上府驻州官吏的控诉,都属于各州行政法院的权限。除联邦立法另有规定应由其他法院受理的外,一切有关公法的纠纷都可以向各级行政法院提起诉讼。闯争吠谎贿纺谎茨才革猛央怂不肯晚例粕谍土尊粟羚挺亭获恭捷经烘愧措第四章德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德国刑事诉讼法(三)宪法法院。。“司法审查权”、“行政权限裁决权”、“弹劾案审判权”之外,还拥有裁决联邦大选中有关选举诉讼案,以及确定某政党或某政党的一个独立组成部门是否违法的权力。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是由联邦众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选8名,共计16人组成。阅旨轴龚沈亿隙诀烃坡隔评慎楚獭拯熙帅纤偿铣改稿椰狭比妈扦熊胜雀据第四章德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德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德国刑事诉讼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