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精解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名称、标的和数量第二条其他形式的理解。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可以认定为“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第三条悬赏广告问题肯定了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第四条合同签订地的认定。1、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章地不一致的约定签订地为准。2、双方签章地不一致的最后签章地为准。第五条摁手印的效力等同签字盖章第六条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提示之“合理方式”的认定。采用特别标识标明,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的。第七条交易习惯的理解1、行业或地域交易习惯:①客观要件—为当地或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②主观要件—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2、当事人间的交易习惯。第八条恶意不办手续致合同不生效的处理1、可判决原告自己办理;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二、合同的效力第九条、第十条对免责条款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处理。同时符合40条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按无效处理,否则按可撤销处理。第十一条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有无溯及力。即追认后合同是从追认时生效还是订立时生效。有溯及力。自订立时起生效。第十二条被代理人实际履行无权代理合同的后果视为追认。第十三条表见代理的本人有无追偿权。有。第十四条强制性规定的理解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十五条一物数卖按无效还是违约处理。违约。三、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涉他合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列为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十七条被告为境外当事人的代位权诉讼管辖按特殊地域管辖办理。第十八条撤销权行使条件的扩大1、放弃未到期债权;2、放弃债权担保;3、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第十九条撤销权中明显不合理价判定:1、浮动幅度大于指导价或市价30%为明显不合理价。2、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定性。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出同效。第二十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不足清偿多笔债务时清偿顺序。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到期的优先>无担保的优先>负担重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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