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601668)公告正文中国建筑:会计制度公告日期2009-09-07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2009年版)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目录第一部分总则1第二部分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4第一章货币资金4第二章金融资产5第三章存货9第四章长期股权投资11第五章固定资产18第六章无形资产24第七章投资性房地产及其他长期资产27第八章资产减值30第九章负债36第十章职工薪酬、企业年金与股份支付38第十一章所有者权益43第十二章收入、成本和费用46第十三章建造合同53第十四章政府补助58第十五章利润及利润分配60第十六章或有事项61第十七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63第十八章债务重组65第十九章借款费用68第二十章所得税71I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II第二十一章外币折算75第二十二章租赁78第二十三章会计调整82第二十四章企业合并86第二十五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90第二十六章每股收益92第二十七章衍生工具及套期保值95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说明97第一章会计科目体系及编码说明97第二章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32第四部分财务报告274第一章财务报告编制程序及要求274第二章会计报表编制说明278第三章会计报表附注304第四章中期财务报告312第五章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说明314第六章财务报告格式330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各级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对于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向国内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第三条按照“统一制度,分级实施”的原则,各企业应当按照股份公司统一制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另行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从事特殊业务的企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或核算办法,经股份公司批准后实施。第四条各企业应当按照股份公司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和科目编码进行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第五条各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各企业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第七条各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公历起讫日期按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第八条各境内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各境外企业可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美元或者所在账本位币的,向国内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九条各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十条各境内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各境外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可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英文或所在国文字。第十一条各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1-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第十二条各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二)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三)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四)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八)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配比原则的要求。(九)各项资产在取得时一般应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十一)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至于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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