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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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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安徽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根据《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一) 无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资产调拨、资产划转、资产移交、对外捐赠等;(二) 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三)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四) 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五) 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六)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的核销。此项由财务处负责按规定处理上报。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一) 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二) 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三)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经过论证、专家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四) 对闲置、积压、淘汰的尚有使用价值的报损报废仪器设备、教学办公家具,应按照先调拨调剂后变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五)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交入学校财务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由学校按规范程序自行审批,审批情况须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的组织实施:(一) 对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的出售实行集中处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集中处置的范围:、房屋建筑物的出售;(含)或批量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含)或批量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产品及仪器设备;。(二) 对未纳入财政集中处置范围的资产,由国资处按规定组织集中处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资产处置工作中,国资处负责资产的集中处置工作,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并提出处置建议。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一) 教学实验仪器类资产的处置,由教务处负责。(二) 科研仪器类资产的处置,由科技处负责。(三) 图书资料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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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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