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和推动我区家庭农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和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穗工商联〔2015〕241号)及《广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发展认定工作的通知》(穗农函〔2018〕1324)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沙区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家庭农场的认定和扶持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四条申报范围。在南沙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经营主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认定。第五条申报条件。申请认定南沙区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资格。家庭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应是年满18周岁、农场所在地在南沙区行政区域内的拥有南沙区户籍农民或农村社区居民。(二)劳动力结构。家庭农场原则上应以家庭成员为经营主力。(三)用地规范。家庭农场用地应是依法取得、合法拥有、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土地,可以是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也可以是经营权流转获得的土地或租赁土地。流转的土地必须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且土地流转期或承包期在5年(含)以上,土地剩余经营期限不低于2年,保证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四)经济效益。有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产品商品率;有主导的经营品种、经营理念;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有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五)家庭农场类别和经营规模。、蔬菜、水果种植和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等土地经营面积应不低于50亩,药材、花卉、种苗培育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或农业设施大棚面积应不低于20亩。(含水生野生动物),水产养殖面积不少于50亩或年产值不低于20万元。:同一地点,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存栏150头以上,鸡或鸭存栏10000只以上,种鸽存栏5000对以上,肉鹅存栏5000只以上或母鹅存栏1000只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以及年产值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其它类型畜禽。(七)环保要求。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生态环境治理要求。(八)连续三年没有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九)家庭农场的名称规范格式为“南沙区+街镇名+字号+家庭农场”,并符合管理的规定。第六条认定程序。(一)自行申请。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经营者自行向农场所在地的镇(街)农业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广州市南沙区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原件;;、土地流转或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从业人员情况、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情况等);(畜牧)养殖的须提供相关养殖许可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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