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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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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评价与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党政同责、回应关切、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原则,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创新监管机制,落实“四有两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社会协同共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食品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第三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地级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鼓励各省(区、市)分层次、分步骤地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行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县级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标准第五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应广泛征求各地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作为评价创建城市的依据。第六条《标准》应突出群众满意和社会认可,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从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党政同责落实到位、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控制、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等7个方面提出要求和设置指标。《标准》应根据内容性质和重要程度,将指标设置为否决项、关键项、基本项和鼓励项。第七条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备案后用于创建城市的评价。《评价细则》不得低于《标准》要求,应细化指标、量化分值,注重评价工作实效,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覆盖基层最小单元。能够现场检查的指标,均应随机抽查、倒查复核,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靠。第三章申报第八条拟参加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城市(以下简称拟创建城市)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本办法印发年在印发后一个月内)自愿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2—(一)城市基本情况及电子地图、交通图;(二)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三)计划为创建提供的组织保障、人力保障、财力保障和政策保障;(四)《标准》中否决项、关键项指标的本底资料;(五)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严格把关,在接到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通过的,优中选优,推荐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备案。原则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对省(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的可以推荐不超过2个城市,其余省(区、市)每年推荐不超过1个城市。备案时应提交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对各市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通报及拟创建城市的具体考核情况;(二)拟创建城市获得省级食品安全创建荣誉称号情况;(三)审核通过的拟创建城市提交的材料。第十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接到推荐意见后,于2个月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核。通过备案的,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印发名单。创建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标准》《评价细则》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创建期满2年后应实施自查自评,依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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