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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签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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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现场管理、工作流程。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现场签证应严格执行以下原则第二条 权利限制原则:对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第三条 时间限制原则:对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第四条 一单一算原则:一个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结算单,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第五条 完工确认原则:现场签证完工后,甲方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完工后 5 日内履行相关手续后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第六条 原件结算原则: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总包单位应汇总上月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革及现场签证,核清造价并签字(相关各方)确认。第七条 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甲方规定的标准表格。第八条 50 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甲方与承包单位签署工程合同的同时,应与承包单位另行签订《关于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供双方执行。50 万以下的工程合同应有符合本办法的相应条款。第三章 现场签证类型现场签证是指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例如:因涉及变更引起的拆除、地下障碍的清除迁移、临时用工等。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有:第九条 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编号);第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第十一条 合同规定需要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第四章 现场签证的一般办理流程(附件 1)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造价咨询及甲方职能部门、现场工程师在签证前必须认真核对签证工程的施工时间、工作内容、发生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工日数、机械台班数以及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何方负担等。特别是对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单位的交代应详细、明确。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甲方预算合约现场工程师、甲方现场工程师应避免签署类似“情况属实”或“工程量属实”等模糊性内容,而必须实度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或者工程量、材料材质和规格、工日数、机械台班等。原则上监理工程师不应直接在签证签认有关单价或总价。所有的确认和签证单都需经甲方负责人核准后方为有效。第十四条 签证单一般应附有交工图纸,项目监理及甲方职能部门应审核图纸是否与实际施工结果相符,并在图纸上签字确认,此时可以不对工程量确认,由甲方预算合约管理部门按照图纸核算工程量。第五章 现场签证内容、格式及要求第十五条 所有现场签证应使用甲方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附件 2、4、6),并明确一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第十六条 关于临时用工的现场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现场签证通知单上洽商、确定包含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日、工日单价(如属综合单价,则包含间接费、管理费和利润,并明确是否包含税金)等问题。第十七条 对已确认的单项现场签证金额增减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以上(含 30%),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现场签证单共同作为结算依据。同时,对于单项现场签证金额,或者累计的现场签证金额增减超过项目总造价的 5%(含 5%),应报甲方公司审批。第六章 现场签证办理时间应符合下述规定第十八条 正常的现场签证单,应在项目承包单位估价,并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开始实施。特急类(指如果不立即实施将造成更大损失的变更、签证、影响工程进度的变更、签证)的现场签证,可以先实施再估价审核;如属隐蔽工程及事后不可复核的工程,则必须要求承包单位在隐蔽部位覆盖之前或拆毁前提出预算并对清工程量。第十九条 对于现场见证单,项目承包单位应尽快计算变更签证费用,最迟在变更签证内容全部施工完成后 10 日内(自建立及甲方工地代表确认完工情况的日期开始计算),向监理单位报送完整的变更结算。设计变更结算单由监理单位初步审查签署意见转交甲方工程部,由工程部初审后转交甲方预算合约部,由预算合约部在 7 日内核定其工程量,审核变更结算。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甲方现场工程师应在变更签证内容完成的 5各工作日内在现场签证单上对完成时间和完成情况进行说明。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包单位应在每月 25 日前将上月已核定的签证单费用汇总表上报给甲方,甲方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第二十二条 变更签证的计算书应包括:变更或签证单原件以及与变更签证相关的所有往来函件、结算书、监理审核意见、施工合同中先关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费率合同或合同缺项时应附取费表、材料调差依据、不执行定额的应附工料分析表、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等。第二十三条 甲方及项目承包单位核定现场签证的造价后,应在变更签证单上注明核定费用,并由双方责任人签证、盖章。注明:原始数据测量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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