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基本知识授课人:县纪委审理室主任 曹辉湘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活动之一,是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一、案件审理的地位和作用(一)地位1、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对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办理违纪案件必须经过审理部门的审理,这是我党总结大量历史经验教训之后得出的结论。查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一般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批准和执行等一系列环节和程序,这些环节和程序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是不能相互颠倒的。案件审理是党的条规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办理违纪案件的必须程序。3、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从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来看,案件审理既是案件检查工作的继续,也是调查处理案件的最后一个环节。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使案件办得更扎实;可以使领导机关能够听到多方面的意见,处理案件更加全面;可以充分听取受审查人员的意见和受处分人员的申诉,避免错案的发生,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因此,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对生效的处分决定的执行,关系到调查处理案件任务的完全实现,关系到能否正确有效地执行纪律。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重要程序保证。(二)作用1、监督制约作用。检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以后 ,不能直接交领导决定处理,而是要移送审理部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审核后,才能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这种监督首先是一种内部监督,是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基础上的监督,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把案件处理好。其次是一种双向监督,检查部门和审1理部门都存在着制约和被制约,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都可以对对方的意见提出异议,如不能协商一致,同时提交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第三,监督的内容既包括对办案程序方面的监督,保障办案的手续、步骤、方法符合规定的程序,又包括对实体处理方面的监督,即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对定性量纪的确认,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处理。这种监督制约作用可以防止调查处理案件中的主观片面性和局限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的失误,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纪律,遵守法定程序方面的偏差,防止和避免处理案件的各个阶段可能发生的错误。一旦发生错误,也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因此,坚持案件审理制度,是保证办案质量,正确执行纪律,维护纪律严肃性的制度保证。2、参谋作用。代表审理部门审理成果的审理报告,是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处理案件的基础和依据之一。案件审理部门通过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进行补充调查,对手续不全的要求补办手续,最大限度地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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