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第三条(房屋征收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各级政府职责)市辖各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及其职责)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市土地整备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包括:(一)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二)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三)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四)征收补偿费用的专户存储、拨付与监管;(五)负责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实施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具体工作;(六)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七)负责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八)负责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做好房屋征收及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第六条(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及其职责)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建或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以下具体工作:(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二)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谈判;(三)组织被征收人选取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四)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五)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的其他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相关部门职责)规划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人居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工贸信、监察、审计、综合执法、教育等部门应根据《条例》规定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联动协调,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举报与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房屋征收决定第九条(实施房屋征收的情形)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城市更新的需要;(六)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土地整备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条(房屋征收计划管理)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年度征收计划。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于每年11月1日前将本区下年度的征收计划送市土地整备主管部门汇总。市土地整备主管部门汇总全市年度征收计划报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市年度征收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得列入房屋征收计划。第十一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条件)因本办法第九条(一)、(二)、(三)、(四)、(七)项规定的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拟征收房屋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取得发改部门的计划立项;(二)拟征收房屋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取得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三)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实施决定;(四)用于房屋征收补偿的资金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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