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宣传资料————————————————————————————————作者:————————————————————————————————日期: 婚姻法宣传资料 一、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简称《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结婚 1、婚姻无效情形(婚姻法第十条): (1)、重婚;(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达到法定年龄(男≥22,女≥20) 2、结婚登记 现实中,若未办理登记的,应该补办登记。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自愿、一夫一妻、年龄等)时起算,而非从补办时起算。 3、同居关系 (1)同居情形:A、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禁止);B、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 (2)同居之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 A、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原则不予以受理,但该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予以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B、无论何种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作为普通民事诉讼予以裁判。 三、夫妻财产关系 1、法定共有财产 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所得;C、知识产权收益(婚姻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D、继承、受赠所得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除外(注意: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作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E、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也归夫妻共有;F、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G、由一方婚前承担,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法定个人财产 A、一方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伤而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遗赠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此外,夫妻还可以在婚前或婚内自由约定财产归属(书面形式)。 3、夫妻债务 原则上婚前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为限来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但需注意: A、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B、婚姻有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C、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D、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离婚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法定离婚情形: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情形:A、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C、实施家庭暴力的;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注意点: 1、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A、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B、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亲子鉴定 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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