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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宣传资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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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宣传资料
一、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简称《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结婚
1、婚姻无效情形(婚姻法第十条):
(1)、重婚;(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达到法定年龄(男≥22,女≥20)
2、结婚登记
现实中,若未办理登记的,应该补办登记。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自愿、一夫一妻、年龄等)时起算,而非从补办时起算。
3、同居关系
(1)同居情形:A、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禁止);B、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
(2)同居之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
A、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原则不予以受理,但该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予以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B、无论何种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作为普通民事诉讼予以裁判。
三、夫妻财产关系
1、法定共有财产
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所得;C、知识产权收益(婚姻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D、继承、受赠所得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除外(注意: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作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E、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也归夫妻共有;F、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G、由一方婚前承担,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法定个人财产
A、一方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伤而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遗赠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此外,夫妻还可以在婚前或婚内自由约定财产归属(书面形式)
3、夫妻债务
原则上婚前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为限来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但需注意:
A、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B、婚姻有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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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uhouhui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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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