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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宣传资料
一、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并宣布,自宣布之日起实行)(下简称《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
婚姻法宣传资料
一、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并宣布,自宣布之日起实行)(下简称《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20
2次会议经过,自2001年12月27日起实行)
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经过,自2004年4月1日起实行)(下简称《婚姻
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经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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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3日起实行.)
二、成婚
1、婚姻无效情形(婚姻法第十条):
(1)、重婚;
(2)、禁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直系亲属和三代以
内的旁系亲属);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
(4)、未达到法定年纪(男≥22,女≥20)
、成婚登记
现实中,若未办理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
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切合成婚的实质要
件(自发、一夫一妻、年纪等)时起算,而非从补办
时起算。
、同居关系
(1)同居情形:
、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禁
止);
B、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
(2)同居之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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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当事人起诉恳求排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原则不予以受理,但该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予以受理并依法予以排除;
B、不论何种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切割或儿女抚育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作为普通民事诉讼予以裁判。
三、夫妻财产关系
、法定共有财产
A、薪资、奖金;
B、生产、经营所得;
C、知识产权利润(婚姻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
明确能够取得的财产性利润);
、继承、受赠所得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除外(注意:婚前父亲母亲为
双方购买房子出资的,该出资一般作为对自己儿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亲母亲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亲母亲为双方购买房子出资的,该出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
方的赠与,除非父亲母亲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E、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利润,也归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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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F、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布置补偿费;
G、由一方婚前担当,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
房子,虽房子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
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个人财产
A、一方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伤而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
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赠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
活补助费.
别的,夫妻还能够在婚前或婚内自由约定财产归属(书面形式)。
、夫妻债务
原则上婚前夫或妻一方在婚前建立的债务为
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为限来偿还;婚姻存续期间建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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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注意:
、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婚姻有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办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
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后,可鉴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四、离婚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法定离婚情形: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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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
准予离婚
离婚损害补偿恳求权:
合用情形:
A、重婚的;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C、实施家庭暴力的;
D、凌虐、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注意点:
、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切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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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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