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章标志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行为。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包括:官方兽医(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身份证、服装、胸章、肩章、臂章等执法标志;动物检疫证明;动物检疫、监督业务印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其它有关动物防疫证明标志。第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专库保存,专账登记。对购进、回收、销毁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进行详细登记,做到账目清楚,日清月结。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购领和发放:(一)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领;(二)负责动物检疫站所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领;严禁超越辖区或向无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六条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取规定任务指标的管理方式,使用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应当达到大中家畜出栏数量的100%;使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应当达到屠宰检疫数量的100%。其它检疫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第七条严格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用证单位必须使用农业部统一制定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执行农业部发布的相关应用和填写规范。因出证不当或填写不规范引发的后果,由出证单位和出证人承担。第八条发放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遵循“以旧换新”的原则。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如数回收旧证照存根或副本,并保存二年以上,涉及财务管理的按财务规定处理。第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卫生监督证章及标志的发放和管理,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转让、涂改、伪造或变造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检疫不出证和隔山开证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策勒镇畜牧兽医草原工作站2011年1月23日
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