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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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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14438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劳发[2007]138号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属、市直企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77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一)企业及其职工。1、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基数。条件成熟时,以本人上月实际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基数。从2006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职工上年或上月工资收入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企业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基数。(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1、从2006年7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缴费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对于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确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实行5年过渡期。其中:2006年7月起,缴费基数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7年7月起不低于70%,2008年7月起不低于80%,2009年7月起不低于90%,2010年7月以后为100%。3、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和“4555”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各缴费年度,可根据本人缴费能力选择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三)企业职工在我市统筹范围内调动的,原单位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动;由统筹范围外调入的职工及新招用的职工,以本企业当年确定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二、缴费比例(一)企业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企业按照企业缴费基数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社会统筹基金。(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业主按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社会统筹基金。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达到退休条件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满1年发给1%。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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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