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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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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赣府厅发〔2010〕4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农业、农村、农民和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新型金融组织。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审慎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现场监管是指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非现场监管是指通过采集、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等措施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省政府金融办主要职责: (一)统筹规划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布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政策;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和增资扩股等事项进行审批; (三)对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其变更进行审批,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 (四)建立健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巡查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重点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六)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由省政府金融办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第六条 设区市金融办主要职责: (一)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省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延期、注册地县域内营业地址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批,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三)对董事(长)、监事(长)、信贷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其变更进行审批;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增资扩股等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五)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按季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监管分析报告,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六)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年审结果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 (七)与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开立银行和融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督促其协助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八)负责组织处置本辖区内有关突发事件和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由设区市金融办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七条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门部门承担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信息报送工作。省、市、县(区)金融办及县(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机构, 上级监管机构可向下延伸监管。第八条 各县(市、区)监管机构主要职责: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为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批,及时报省、市金融办备案;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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