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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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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规发[2006]28 号)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渝规审发[2006]第 16 号),现印发给你们,从 2006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在 2006 年 3 月 31 日(含)前,已核发《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或《重庆市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下简称《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按《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确定的或原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未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以及申请变更《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内容应重新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执行本规定。特此通知二 OO 六年三月三十日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第三条 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制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第四条 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第六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 90 号)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类别计算单位小型汽车(单位:车位)出租车(单位:车位)旅游车(单位:车位)装卸货车(单位: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单位:车位)一区二区住宅别墅户1≥2每个住宅区设置 2-3 个普通住宅100㎡、办公、展示100㎡ 1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 1个,不足部分按 1 个设置展示类项目建筑面积不足 1万平方米的设置 3 个,超过部分每 1 万平方米设置 1 个建筑面积小于 1 万平方米的设置 1 个,1-5 万平方米的设置 3 个,大于 5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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