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的管理,健全营运车辆技术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检测站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的检测站。第三条检测站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允许道路运输车辆就近检测,合法真实的检测报告全省通用。第四条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的、自负盈亏的经营性技术服务企业;检测站的设立,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营运车辆检测市场。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检测站管理工作;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检测站的规划、审批、认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检测站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站负—1—责对机动车动力、经济、安全、可靠及环保性能进行检测诊断,为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提供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的检测或鉴定服务,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检测数据及报告。第二章开业条件、标准和程序第七条检测站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17993-200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和《黑龙江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规范》(见附件)等有关标准执行。第八条凡申请建立检测站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建站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三)资信证明;(四)土地使用证明;(五)环境保护证明。第九条市(地)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建站申报材料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同时将申报材料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地评审。第十条申请人应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提供设计方案和设备目录、型号及测量标准项目。第十一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审核后,1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立项决定,批准立项的签发立项通知书。建站立项申请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建站项目或申请开业的,立项通知书自动废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建设时间的,申请人必须提出申请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第十二条外商投资建设检测站的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第十三条申请人在完成建站工作申请开业的,应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检测站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黑龙江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申请表》;(二)场地总体布置图、站房平面图、照片(主检车间、接待大厅、外景)、管理机构及工作流程框图;(三)相关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和技术等级证书;(四)有关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土地使用证、外租协议书及环保证明、消防证明等)。第十四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检测站开业验收申请后进行实地审核,20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核符合开业条件的,核发《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许可证》及标志牌。第十五条取得《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许可证》的检测站,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及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第十六条检测站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人等事项的,应向市(地)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备案;检测站要求停业、歇业的,应在停业、歇业前30日内到原许可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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